各自理报检企业: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2】365号)要求,几年来,自理报检企业电子申报的平台服务费用,一直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由总局支付给平台运营商。根据财政部关于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理报检企业电子申报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行为,不属于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中央财政不再安排该项目资金。自2008年1月1日起,总局不再负担自理报检企业电子申报平台服务费用,由平台运营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向自理报检企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向平台运营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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