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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我国环境,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管,我国将实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第52号公告《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要求,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国内收货人的地址发生变更;国内收货人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国内收货人变更所代理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已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如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至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或取消其登记资格,被取消登记资格的国内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为此,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企业,应抓紧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以免因无法登记造成损失。相关事宜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中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查询,方便企业及时、准确办理登记申请。作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监管管理机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为辖区内申请企业提供相关指导,联系电话023-67754279。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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