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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直通放行制度有关事项
http://www.cqciq.gov.cn   2007年4月12日

 
                                           出口直通放行制度

 一、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意义:

直通放行制度是创新检验检疫查验放行机制的重大改革举措,将缩短货物口岸通关时间,节约企业成本。直通放行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实现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二、出口直通放行企业条件:

按照诚信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原则,实施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出口产品免验企业;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分类管理中的一类企业;

(四)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或同等条件企业(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视为同等条件企业:

1、  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2、  企业具有较完整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可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3、  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出口规模,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诚实守信;

4、  产品质量稳定,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5、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6、  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管理的,应取得卫生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证书,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技术人员。

三、出口直通放行货物范围:

   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了《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目录(试行)》(附件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以下情况暂不实施直通放行: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四、出口直通放行的申请和审批备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直通放行,填写《出口直通放行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性材料,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材料,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同意,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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