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申报指南
电子报检简介:
电子报检,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 CIQ2000 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电子签证简介:
电子签证,指原产地证电子签证,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是指申领原产地证的企业通过网络将申报原产地证的有关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实现远程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的行为。
电子申报软件:
电子申报软件,是指帮助企业完成出入境货物电子报检、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企业端软件。
目前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测评认可的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有:北京九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九城电子申报系统、北京网连基业科技软件公司的网连速报软件,北京中榕基科技有限公司的榕基电子单证系统。
电子申报软件办理流程如下:
一、领取软件。已在我局备案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到一楼报检大厅104室(023-67752768)免费领取九城电子申报系统一套。如果企业希望采用网联速报软件或榕基电子单证系统请联系010-63780885或0755-82992651、023-67877987。
二、身份注册。填写《信城通用户登记表》一份,《企业信息登记表》一份,《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办理人信息是法人最佳)》一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中的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安装软件。企业需自备一台可直接上互联网、带光驱的电脑(推荐配置P4/2.0、内存512M)和一台打印机(如果需办理原产地证,企业需配置针式打印机),由软件提供商相关人员安装调试企业端软件程序。
四、使用软件。企业如果需要使用软件进行电子报检或电子签证,那么请与相关软件提供商联系,完成相关手续后,即可正式使用。
数字证书申请:
数字证书,是主体(人、设备、组织机构等)在数字世界的一个身份证明,该身份证明不可能被假冒。主体和数字证书的关系类似于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他的身份证之间的关系。 数字证书是由一个 CA 中心(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签发的。
北京信城通制作发放的电子密钥是数字证书的一个载体,将数字证书储存在电子密钥内。
电子密钥申请流程如下:
一、未在信城通公司注册的企业
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 .企业填写并盖章的《信城通用户注册登记表》;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企业报检单位注册证明复印件;
4 .企业填写并盖章的《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个人填写的《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已购买企业端软件并在信城通公司注册的企业
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 .企业填写并盖章的《信城通用户注册登记表》;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企业报检单位注册证明复印件;
4 .企业填写并盖章的《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个人填写的《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料提交及付费
上述表格可打印出来加盖企业公章,与随附证明文件一并递送或邮寄至各地信城通公司客户服务(或业务)部门(信城通联系方式010-63702288),同时将费用以银行电汇的方式交付。
四、数字证书制作及开具发票的时间
信城通公司在收到完整、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和费用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数字证书的制作,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数字证书和发票邮寄给客户。
五、各地信城通公司的业务受理范围
北京信城通:除上海、广东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外的所有区域
上海信城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范围
广州信城通: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范围
深圳信城通: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范围
另重庆地区的企业也可委托九城公司重庆办理处(023-67752768)办理电子密钥。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1 年 7 月 16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企业,提高检验检疫报检工作效率,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以下简称电子报检)行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 CIQ2000 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报检人包括自理报检人和代理报检人。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电子报检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报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报检实行自愿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电子报检工作。
第二章 电子报检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三) 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四) 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五)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第六条 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三)《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第八条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 ( 以下简称“电子报检人” ) 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九条 电子报检人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第十条 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因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等书面单据不一致而造成不受理报检等后果的,由报检人自负其责。
第十一条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电子报检数据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首先由 CIQ2000 业务管理系统对报检人提交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自动审核,通过后,交由检务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将报检号、施检部门信息及所需随附单据的种类等信息反馈给电子报检人。
对经审核不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不受理报检信息和不受理报检的原因及修改要求等信息同时反馈给电子报检人。电子报检人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第十六条 电子报检人接收受理报检信息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第十七条 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改或更换。
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改或更换。
第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应将随附单据和检验检疫结果及时交检务部门。
二、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便利出口企业申请原产地证,提高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水平和签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是指申领原产地证的企业通过网络将申报原产地证的有关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实现远程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证的电子签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电子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电子方式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FORM A 和一般原产地证书 C.O 。开展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企业及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申请与考核
第五条 申请电子签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手续;
(二)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原产地证手签员证并经电子签证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法人代码);
(四)在签证工作中无违法行为;
(五)具备开展电子签证业务所必须的硬件设备。
第六条 企业申请电子签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
(二)《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申请表》;
(三)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保证书》。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业务。
第三章 原产地证电子申报与签证
第八条 电子签证的报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 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时应统一采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评测合格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系统”,利用国家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通讯。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使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将已生成的原产地证及其相关单据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检验检疫机构,所发送申报单据和证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实际出口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进行电子审单,对符合要求的,发出正确回执,予以打印证书,办理签证手续;审核发现有误的,发出不受理回执,并将错误项明细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领取原产地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用“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打印出的商业发票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在领取原产地证时,在证书上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所盖印章必须与注册时的印章一致。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证书上的印章与注册的印章不相符,应取消该证书或对外宣布其无效。
第十五条 电子签证工作完毕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纸面证书副本及随附单据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数据库中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定期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签证费。
第十八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企业端软件实施测试认可制度,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申请电子签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规或欺骗行为的,应立即暂停其电子签证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有关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方面的内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